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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類簽證

哪裡可以辦理?

您可以在波蘭臺北辦事處辦理,地址為110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601室。

需要本人親自送件嗎?

簽證申請須本人送件。駐外館處不接受透過傳真,平信或電子郵件的申請。

 

如何預約辦理時段?

如需預約National visa,請至網站 www.e-konsulat.gov.pl 並從左側選單中選擇“National visa – fill in form”選項,然後,根據您前往波蘭的目的地,在“Service Type”選單中選擇適當的選項:

National visa - Work - 根據工作許可證或在季節性工作申請登記簿中輸入申請的證明工作

National visa - Study - 開始攻讀學位或進行學生交流計劃

National visa - Other - 上述之外的目的

請注意 - 註冊時,提供所提交文件中包含的完整和真實的數據。申請中輸入的數據必須與文件中包含的數據相同(尤其是護照中姓名的拼字)。

請記住,您必須在計劃出發前兩週內申請簽證。

正確完成申請後,e-konsulat 系統將顯示預約日期,但下述情況除外。

在提交“National visa - Work”申請的情況下,您必須完成初始簽證申請,其中包含您的基本資訊和有權在波蘭工作的文件的詳細資料。如果輸入的資訊正確,系統將生成一封電子郵件,其中包含完成完整簽證申請的連結。您有 48 小時的時間輸入完整的申請。填寫申請表,保存並列印。如果資訊未正確被驗證或未在 48 小時內完成完整申請,註冊將被取消。

如有欲申請的名額大於可分配的名額,則以電子抽籤方式分配預約日期。抽籤結束後,您將收到有關其結果的消息以及:

• 如果您的申請已被選中,您將收到有關到訪日期的資訊,

• 如果您的申請沒有在既定的系統徵選被選中,將自動進入下一次抽籤。

領事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干涉申請的過程,申請的日期將由系統分配。

填寫申請表的所有信息、確認信息和鏈接都會直接透過電子郵件系統自動發送到您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

您必須在規定/約定的日期內攜帶列印並已簽署的簽證表格、工作許可證原件和全套必要文件前往領事單位。

 

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留學簽證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有效期內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 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3.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 須符合台灣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 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 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4. 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證明正、影本(若學校文件證明在當地會有學生保險,保險期間得僅涵蓋於申根區停留的第一個月)

5. 機票訂位記錄

6. 學校證明文件:

新、舊生: 在學證明正、影本和入學及學費繳付證明正、影本

7. 財力證明,依停留天數計算,每天應至少有75波蘭茲羅提。獎學金得主可出示相關證明。

 

度假打工簽證

度假打工申請規定介紹
1. 年齡介於18-30歲(含)
2. 受撫養之親屬(如:子女)不得同行
3. 前往波蘭主要目的係為度假,且之前未曾至波蘭參加該計畫
4. 具有有效台灣護照(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波蘭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5. 有效來回機票訂位記錄或證明你有足夠的購票資金來源
6. 財力證明,依停留天數計算,每天應至少有75波蘭茲羅提

7. 涵蓋停留波蘭全程時間的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證明英文正本
8. 渡假為主要目的,打工為次
9. 良好的英語能力
10. 參與此計畫者不需持有工作許可,但不可工作、進修或從事訓練超過六個月

 

申請度假打工簽證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有效期內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 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3.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 須符合台灣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 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 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4. 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英文證明正、影本
5. 以英文書寫之詳細停留波蘭活動企劃書
6. 機票訂位記錄
7. 財力證明,依停留天數計算,每天應至少有75波蘭茲羅提。

 

工作簽證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有效期內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 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3.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 須符合台灣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 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 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4. 保險須提供涵蓋申根區停留的所有期間

5. 機票訂位記錄

6. 最近6個月內波蘭政府核發之許可文件正、影本(例:居留申請核可函、工作許可證等)

7. 合約薪資每天應超過75波蘭茲羅提,若無則須提供財力證明。

持外國護照申請工作簽證,需提供有效之永久居留證(APRC)正、影本,且永久居留證的效期必須超過欲申請簽證之日期。

 

商務、運動與文化交流、國際研討會、學生實習等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有效期內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 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3.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 須符合台灣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 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 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4. 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證明正、影本

5. 機票訂位記錄

6. 最近6個月內波蘭單位開立之之邀請函正、影本

  • 邀請函應以波蘭文或英文書寫
  • 邀請函應使用波蘭邀請單位之正式信紙
  • 載明被邀請人之護照姓名、護照號碼、受邀期間、入境次數、停留天數、受邀事由
  • 邀請函必須由有權人簽名與蓋章

7. 財力證明,依停留天數計算,每天應至少有75波蘭茲羅提。

 

探親訪友簽證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有效期內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 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3.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 須符合台灣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 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 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4. 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證明正、影本

5. 機票訂位記錄

6. 邀請函

  • 邀請函應以波蘭文或英文書寫
  • 載明被邀請人之護照姓名、護照號碼、受邀期間、入境次數、停留天數、受邀事由
  • 邀請人之親筆簽名(簽名樣式須與身分證明文件相同)
  • 邀請函文末須加註以下文字:
  • 波蘭文:“Zobowiązuję się do pokrycia kosztów związanych z pobytem i wyjazdem zapraszanego cudzoziemca, w tym kosztów ewentualnego leczenia oraz kosztów wydalenia z terytorium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

或英文:“I agree to cover the living cost and the departure cost of the invited foreigner, including the cost of medical treatment as well as the cost of deportation from Republic of Poland”.

7. 邀請人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 邀請人為波蘭籍者: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 邀請人為非波蘭國籍者:有效波蘭簽證與護照影本或波蘭居留卡影本

8. 邀請人與被邀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正、影本 

  • 政府核發之英文或波蘭文結婚證書(若雙方為婚姻關係)
  •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英文戶籍謄本或波蘭出生證明(若雙方為親屬關係)
  • 其他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

9. 財力證明,依停留天數計算,每天應至少有75波蘭茲羅提;或由邀請人出示文件同意負擔被邀請人所有開銷。

 

觀光簽證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有效期內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 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3.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 須符合台灣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 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 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4. 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證明正、影本

5. 財力證明,依停留天數計算﹕3天以內,每天需至少300茲羅提;超過3天,每天應至少有75波蘭茲羅提。

6. 機票訂位記錄

7. 住宿預約證明

8. 詳細旅遊企劃書

 

歐盟公民親屬簽證

位於或停留於其他會員國之歐盟公民,其第三國親屬欲前往探視者,適用本程序。

這項簽證申請不收費。簽證申請者不須事先預約。

歐盟公民是指歐盟會員國的公民,歐洲自由經濟區的締約方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會員國公民 (挪威,冰島,列支敦斯登),以及瑞士公民。

 

歐盟公民親屬是指:

  • 配偶
  • 21歲以下的子女或是歐盟公民配偶21歲以下的子女
  • 受撫養的直系親屬或是歐盟公民配偶的直系親屬

  

簽證應繳文件: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護照照片一張 (35 x 45 mm )

3. 有效的旅行文件 

4. 證明歐盟公民身份及與申請人親屬關係的文件 (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是其他適用文件) 

5. 證明與歐盟公民一起至波蘭的文件 (例如歐盟公民的聲明)

費用多少?

簽證費為2761新台幣,於申請時付現。

特定對象收費標準:歐盟公民之眷屬免費。

簽證費不可退還,無論領事之決定為何。

 

 

 

需等待多少工作天?

簽證核發與否之決定將於付費後十五個工作天決定。若文件需進一步檢視,則工作天可延至三十天。若為緊急之案件,決定可於三個工作天內決定。

如何取回文件?

簽證可於星期三或五下午兩點至三點間取回,

如何申訴?

若您不同意領事之決定,您可以申請複審。您須於14天內向該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申請費用為新台幣2548元整。

星期一及三的早上十點至十二點可以提出申請,除了國定假日外。

常見問題

持波蘭有效居留卡者之簽證申請處理原則

請注意,本處維持去年政策,不受理有效效期超過3個月以上的波蘭居留卡持有人之簽證申請,但有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例:最後一學年度之準畢業生)。

 

簽證申請系統更新資訊

本處自即日起採用簽證申請線上作業系統e-Konsulat。簽證申請人請前往填寫表格,並依預約申請時間攜同填妥之表格及相關文件前來本處辦理(請提前10分鐘到達)。請注意!非於e-Konsulat填寫之表格,本處概不受理。

 

e-Konsulat使用須知

  • 預計於波蘭停留91天以上之,請填寫長期國家簽證申請表(National Visa - Register form)。
  • 預計於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下者(非持台灣護照),請填寫短期申根簽證申請表(Schengen Visa - Register form)。
  • 線上填寫時間為1小時。
  • 表格填寫完畢後請逕行存檔、列印,視窗關閉後將無法再行開啟表格檔案。
  • 申請日期及時間將顯示於簽證申請表最末頁。
  • 預約程序一但完成即無法對預約內容(如資料或預約日期等)做任何修改。
  • 無法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者,請另擇簽證申請日逕自前來本處申請,本處會於當日預約件受理完成後,視現場情況加收非當日預約件(申請人仍須先完成簽證預約程序)。惟本處收件時間依照e-Konsulat 系統開放預約日期上午10:00至12:00止(以收件時間為準),12:00之後的非當日預約件均不予受理,非當日預約之申請人須於其他簽證日再度前往本處等侯受理。
  • 請注意!簽證申請只能延後,不能提前。
  • 逾時之當日預約件比照前項非當日預約件辦理。

進入e-Konsulat

 

財力證明可以下列三種形式之一提供

  • 歐盟境內之銀行戶頭餘額證明
  • 旅行支票正本影本
  • 信用卡額度證明

 

申根保險注意事項

1. 保險內容應包括:

  • 緊急醫療救護(Accidental medical expenses)
  • 緊急醫院治療(Sudden illness)
  • 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2. 最低總保額須為30000歐元

  • 若上述保險內容據有註明獨立保額,則各項目之最低保額須為30000歐元

3. 所有醫療費用須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當地醫療機構(Direct settlement)

4. 保險證明上須註明:

  • 被保險人之英文姓名(須與護照上相同)、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
  • 保險期間(須涵蓋被保險人於申根區內停留之時間)
  • 保險內容、保額、保險地區(須涵蓋整個申根地區)

5. 保險公司須在申根區有聯絡據點,並使用該保險公司之正式信紙印製及經有權簽章人簽章。

 

簽證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簽證必須本人申請。
  • 簽證申請得於出發日前3個月內提出。
  • 持有(有效/已過期)波蘭居留卡或學生證者,請於申請簽證時請主動出示。波蘭居留證之有效期限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本處依規定不予受理簽證申請。
  • 所有繳交文件應為最近6個月內核發之文件(護照除外)。
  • 不接受塗改過的申請文件。
  • 不接受數位相機拍攝文件。
  • 表格應以英文印刷體清楚填寫。
  • 表格簽名樣式須與護照持照人簽名相同。
  • 簽證申請人未成年者,須由全體監護人於表格簽名並檢附其護照影本及監護權證明文件(如英文戶籍謄本)。
  • 簽證效期參考申請表格所載之進、出日期核發。
  • 撤件、拒絕簽證、或資料不實,不予退費。
  • 本處得視個案情況要求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通關時請備妥相關文件之正本(如:邀請函、保險證明等)備查。

 

台灣民眾免簽資訊

台灣護照持有人享有每6個月可於申根區停留90天之短期免簽證待遇。免簽資格如下:

  • 護照內載有身分證字號
  • 護照效期於離開申根區當日須有三個月以上效期

 

請注意!免簽不表示可以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內停留,欲前往申根區之民眾仍須準備旅行票券、財力證明、住宿證明、邀請函、在學證明......等等之旅行目相關證明文件,於入境申根區時供各申根會員國移民署官員查驗。文件準備方式可參考本處各項簽證申請之規定。

預計停留91天以上,或以就業目的前往者,仍須前來本處申請長期國家簽證。

 

 

其他國家民眾免簽資訊

以下您可以找到完成的申根簽證申請表國家簽證申請表的填寫範例。

 

法源依據

  • Regulation of the Minster of the Interior and Administration of 6 February 2018 on visas for foreigners.
  • Act of 12 December 2013 on foreigners (Journal of Laws of 30 December 2013, item 1650, as amended).
  • Act of 25 June 2015 Consular Law (Journal of Laws of 31 August 2015, item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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