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簽證
哪裡可以辦理?
您可以在波蘭臺北辦事處辦理,地址為110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601室。
需要本人親自送件嗎?
簽證申請須本人送件。駐外館處不接受透過傳真,平信或電子郵件的申請。
如何預約辦理時段?
請透過e-konsulat系統預約簽證面試時段。
最早為出發前三個月,最遲請於出發前兩個禮拜申請簽證面試。
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請注意!
只有下列情況需要申請過境簽證:
- 您只打算停留機場過境區,沒有要入境。過境簽證無法停留於申根區。
- 你是下列國家的公民:
- 阿富汗、
- 孟加拉、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厄利垂亞、
- 衣索比亞、
- 迦納、
- 伊朗、
- 伊拉克、
- 奈及利亞、
- 巴基斯坦、
- 索馬利亞、
- 斯里蘭卡。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過境簽證:
- 持有外交護照,
- 身為歐盟公民親屬,
- 持有歐盟會員國發出的C類或D類簽證或是居留證,
- 持有 Annex V of the Community Code on Visas 所列之由安道爾,加拿大,日本,聖瑪利諾或是美國所發出的居留證,
- 持有歐洲經濟區會員國或加拿大,日本或美國所發出的簽證,或由上列國家返回。
申請文件:
1. 簽證申請表(請前往e-Konsulat填寫、列印)
2. 有效期內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日起,至少須有三個月以上之效期
- 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3.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 須符合台灣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 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 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4. 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證明正、影本
5. 住宿預約證明
6. 詳細旅遊企劃書
7. 非持有台灣護照者,須提供居留證 (ARC/APRC),且效期長於欲申請之簽證時間
費用多少?
費用多少? 簽證費為2548新台幣,於申請時付現。
特定對象收費標準:歐盟公民之眷屬免費。
簽證費不可退還,無論領事之決定為何。
需等待多少工作天?
簽證核發與否之決定將於付費後十五個工作天決定。若文件需進一步檢視,則工作天可延至三十天或六十天。
如何取回文件?
簽證可於星期三或五下午兩點至三點間取回。
如何申訴?
若您不同意領事之決定,您可以申請複審。您須於14天內向該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申請費用為新台幣2548元整。
星期一及三的早上十點至十二點可以提出申請,除了國定假日外。
常見問題
簽證申請系統更新資訊
本處自即日起採用簽證申請線上作業系統e-Konsulat。簽證申請人請前往填寫表格,並依預約申請時間攜同填妥之表格及相關文件前來本處辦理(請提前10分鐘到達)。請注意!非於e-Konsulat填寫之表格,本處概不受理。
e-Konsulat使用須知
- 預計於波蘭停留91天以上之,請填寫長期國家簽證申請表(National Visa - Register form)。
- 預計於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下者(非持台灣護照),請填寫短期申根簽證申請表(Schengen Visa - Register form)。
- 線上填寫時間為1小時。
- 表格填寫完畢後請逕行存檔、列印,視窗關閉後將無法再行開啟表格檔案。
- 申請日期及時間將顯示於簽證申請表最末頁。
- 預約程序一但完成即無法對預約內容(如資料或預約日期等)做任何修改。
- 無法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者,請另擇簽證申請日逕自前來本處申請,本處會於當日預約件受理完成後,視現場情況加收非當日預約件(申請人仍須先完成簽證預約程序)。惟本處收件時間依照e-Konsulat 系統開放預約日期上午10:00至12:00止(以收件時間為準),12:00之後的非當日預約件均不予受理,非當日預約之申請人須於其他簽證日再度前往本處等侯受理。
- 請注意!簽證申請只能延後,不能提前。
- 逾時之當日預約件比照前項非當日預約件辦理。
財力證明可以下列三種形式之一提供
- 歐盟境內之銀行戶頭餘額證明
- 旅行支票正本影本
- 信用卡額度證明
申根保險注意事項
1. 保險內容應包括:
- 緊急醫療救護(Accidental medical expenses)
- 緊急醫院治療(Sudden illness)
- 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2. 最低總保額須為30000歐元
- 若上述保險內容據有註明獨立保額,則各項目之最低保額須為30000歐元
3. 所有醫療費用須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當地醫療機構(Direct settlement)
4. 保險證明上須註明:
- 被保險人之英文姓名(須與護照上相同)、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
- 保險期間(須涵蓋被保險人於申根區內停留之時間)
- 保險內容、保額、保險地區(須涵蓋整個申根地區)
5. 保險公司須在申根區有聯絡據點,並使用該保險公司之正式信紙印製及經有權簽章人簽章。
簽證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簽證必須本人申請。
- 簽證申請得於出發日前3個月內提出。
- 持有(有效/已過期)波蘭居留卡或學生證者,請於申請簽證時請主動出示。波蘭居留證之有效期限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本處依規定不予受理簽證申請。
- 所有繳交文件應為最近6個月內核發之文件(護照除外)。
- 不接受塗改過的申請文件。
- 不接受數位相機拍攝文件。
- 表格應以英文印刷體清楚填寫。
- 表格簽名樣式須與護照持照人簽名相同。
- 簽證申請人未成年者,須由全體監護人於表格簽名並檢附其護照影本及監護權證明文件(如英文戶籍謄本)。
- 簽證效期參考申請表格所載之進、出日期核發。
- 撤件、拒絕簽證、或資料不實,不予退費。
- 本處得視個案情況要求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通關時請備妥相關文件之正本(如:邀請函、保險證明等)備查。
台灣民眾免簽資訊
台灣護照持有人享有每6個月可於申根區停留90天之短期免簽證待遇。免簽資格如下:
- 護照內載有身分證字號
- 護照效期於離開申根區當日須有三個月以上效期
請注意!免簽不表示可以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內停留,欲前往申根區之民眾仍須準備旅行票券、財力證明、住宿證明、邀請函、在學證明......等等之旅行目相關證明文件,於入境申根區時供各申根會員國移民署官員查驗。文件準備方式可參考本處各項簽證申請之規定。
預計停留91天以上,或以就業目的前往者,仍須前來本處申請長期國家簽證。
其他國家民眾免簽資訊
法律基础
Rozporządzenie Parlamentu Europejskiego i Rady (WE) nr 810/2009 z dnia 13 lipca 2009 r. ustanawiające Wspólnotowy Kodeks Wizowy (kodeks wizowy)
Ustawa z dnia 12 grudnia 2013 r. o cudzoziemcach (Dz. U. z dnia 30 grudnia 2013 r. poz. 1650 z późn. zm.)
Ustawa z dnia 25 czerwca 2015 r. Prawo konsularne (Dz. U. z dnia 31 sierpnia 2015 r. poz. 1274)
[ewentualna umowa dwustronna o ułatwieniach wizowy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