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檔案中個人資料的處理資訊
根據 2016 年 4 月 27 日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 (EU) 2016/679 號規例第 13 條,關於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對自然人的保護,以及關於該等資料的自由流動,並廢除第 95/46/EC 號指令 (GDPR),我們通知您:
- 根據 GDPR 第 4 條第 7 點的規定,您個人資料的管理者為波蘭外交部長,位於華沙 (00-580), Al. J. Ch. Szucha 23。
- 波蘭臺北辦事處處長位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601-1602室,TWTC/ITB, 110,對於他所維護的領事館藏資料,執行管理人的職責。
- 外交部長已任命一位資料保護官 (DPO),就外交部及駐外使節所處理的資料履行其職責。此職務由 Daniel Szczęsny 先生擔任
DPO 詳細聯絡資訊:
辦公室地址: Al. J. Ch. Szucha 23, 00-580 Warsaw
電子郵件地址:iod@msz.gov.pl - 只有經管理員授權的人才能存取資料。
- 領事館收集的資料是根據 GDPR 第 6(1)(c)條所載的理由來處理,以履行波蘭共和國領事因個別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職責(在下表中指明)。
- 資料受到 GDPR 條款的保護,不得透露給未經授權存取資料的第三方,且資料不會被移轉至未提供至少等同於 GDPR 所提供之保護等級的第三國家。只有當波蘭法律或歐盟法律規定有此義務時,才可根據 GDPR 第 44-46 條將資料傳輸至第三國家。
- 根據法律規定,您的資料可能會被分享給相關實體,包括公共機關。
- 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是法律規定,也是考慮相關事宜的必要條件。
- 除非特定條文另有規定,否則您有權按照 GDPR 第 15-19 條的規定控制您資料的處理,特別是有權查閱您的資料,並糾正、刪除或限制其處理(如果適用 GDPR 第 17 和 18 條)。
- 您的資料不會以自動化方式處理,以免影響具有法律效力的決策,或對您造成類似的重大影響。不會對資料進行剖析。
- 您有權以下列地址向監督機構提出申訴: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總裁, ul. Stawki 2, 00-193 Warsaw。
與波蘭共和國領事所執行的特定活動有關的個人資料處理的法律依據、目的和期限的詳細資訊
法律依据 | 目的 | 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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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遺失證件及轉移拾獲證件有關的事項 | 2015年6月25日法 - 領事法,2010年8月6日法,關於身份證 | 報失或損壞身份證及簽發身份證遺失或損壞證明。將註冊證和駕駛執照轉移至波蘭。 | 5 年 |
簽證事宜 | 2013 年 12 月 12 日關於外國人的法律、2009 年 7 月 13 日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第 810/2009 號法規(EC),建立歐共體簽證法(簽證法)、2006 年 7 月 14 日關於歐盟成員國公民及其家屬進入波蘭共和國領土、逗留與離境的法律、2015 年 6 月 25 日的法律 - 領事法 | 簽發或拒絕申根簽證或國家簽證、撤銷簽證或宣布簽證無效,以及決定重新審核簽證申請的請求。 | 1 年(自決定日期起計算) |
翻譯事宜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準備文件翻譯、認證翻譯、發行多語言標準表格 | 5 年 |
領事協助事宜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案 - 領事法,以及與 GDPR 第 6(1)(c)和(d)條以及第 9(2)(c)條相關的內容 | 提供領事協助 | 5 年(與退回已接受的押金或退回拾到的物品有關的個人資料除外,這些資料將被無限期處理) |
法律援助事宜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根據法律援助請求,將文件、聽證會、資訊轉移給相關機關、法院或檢察官 | 5 年 |
公民身份事項與姓名變更法 | 2014 年 11 月 28 日法案 - 公民身份法,2008 年 10 月 17 日法案 - 更改名稱和姓氏,2015 年 6 月 25 日法案 - 領事法 | 處理相關法律規定的行動請求 |
50 年(由波蘭共和國領事主持的婚姻) 10 年(更改姓名、承認父子關係、出生、死亡、在國外結婚、轉錄波蘭共和國的公民身份記錄、其他公民身份事宜) |
公證事宜 | 1991 年 2 月 14 日法 - 公證法,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進行公證活動的請求。 |
10 年(與簽發公證契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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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簽發臨時旅行證件有關的事宜 | 1996 年 6 月 25 日在理事會內舉行的會員國政府代表會議關於建立臨時旅行證件的決議,2013 年 12 月 12 日關於外國人的法案,以及 2015 年 6 月 25 日的法案 - 領事法 | 簽發外國人臨時旅行證件或波蘭臨時旅行證件。 | 10 年 |
與 Karta Polaka(波蘭卡)相關的事項 | 2007 年 9 月 7 日「Karta Polaka」法和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授予、拒絕授予、廢止或延長波蘭卡的有效性 |
10 年 在報告 Karta Polaka 遺失、破壞或招領的情況下為 2 年 |
學生證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簽發學生證 | 5 年 |
根據 1999 年 10 月 7 日法令第 11aa(4)條發出的波蘭語證書 | 1999 年 10 月 7 日關於波蘭語的法令。 | 簽發波蘭僑民證書 | 5 年 |
文件合法化和從國外取得文件的相關事宜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在地主國開具或認證的官方文件的合法化 | 2 年 |
與小型邊境交通有關的事項 | 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第 1931/2006 號規例,制定成員國外部陸地邊境的當地邊境交通規則,並修正申根公約的規定,以及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令 - 領事法 | 在當地邊境交通框架內簽發、拒絕簽發、無效過境許可證 | 2 年 |
遣返事宜 | 2007 年 9 月 7 日關於遣返的法律,以及 2015 年 6 月 25 日的法律 - 領事法 | 承認為波蘭籍人士、簽發遣返簽證、從國家預算中為遣返者提供援助。 | 25 年 |
繼承事宜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實現屬於國家財政部的繼承權。 | 無限期 |
與波蘭公民身份有關的事宜 | 2009 年 4 月 2 日關於波蘭公民身份的法案,以及 2015 年 6 月 25 日的法案 - 領事法 | 處理以下申請:波蘭共和國總統授予波蘭公民身份、波蘭共和國總統同意放棄波蘭公民身份、恢復波蘭公民身份、確認擁有波蘭公民身份、接受同意取得波蘭公民身份的聲明、放棄波蘭公民身份、承認為波蘭公民。 |
20 年 (用於確定公民身份、取得、授予、恢復和喪失公民身份) 5 年(用於公民身份事宜的其他通信) |
與獲取資訊有關的事宜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提供資訊 | 2 年 |
與簽發證書有關的事項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簽發證明書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法律規定所產生的義務提供服務。 | 10年,如果是簽發進口或通過波蘭共和國領土運輸武器彈藥、運輸屍體或土葬起掘的證書,則為5年。 |
有關向海外波蘭人提供支援的事宜 | 2015年6月25日的法律。- 領事法,並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 6(1)(d)條和第 9(2)(c)條的理由 | 保護暫時居住在國外的波蘭公民和波蘭法律實體的利益,包括有關緊急和危機情況的資訊 | 5 年 |
全國性選舉與全民投票 | 2015 年 6 月 25 日的法律。- 領事法與 2011 年 1 月 5 日法 - 選舉法 | 在波蘭共和國總統、波蘭共和國下議院和波蘭共和國上議院、歐洲議會的選舉中進行投票,並進行全國性的全民投票。 | 5 年 |
海員證相關問題及其他海事事宜 | 2015年6月25日法。- 領事法,2020 年 6 月 29 日法。海事法、 2011 年 8 月 18 日法,關於海上安全、 1995 年 3 月 16 日法,關於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2015 年 8 月 5 日關於海上工作的法律 |
簽發海員證,簽發船舶波蘭國籍臨時證書,船舶安全證書 | 海員證案件為 10 年,其他案件為 5 年 |
EPUAP | 2005 年 2 月 17 日關於執行公共任務的實體活動資訊化的法令 | 確認Profil zaufany | 20 年 |
有關申請在國外軍隊服役許可、獲取 IPN(國家紀念研究所)資源中的文件的案件 | 2015 年 6 月 25 日法 - 領事法 | 主管當局遞交在外籍軍隊或外籍軍事組織服役的許可申請,向 IPN 遞交查閱國家紀念研究所資源文件的申請 | 10 年 |